2020年3月3日星期二

臨時工能否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企業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幫勞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台北臨時工而臨時工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社保,在工作中受傷了,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問:企業沒給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給繳納社會保險,這樣的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企業該給予工傷待遇嗎?
  答:用人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臨時工就其損傷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臨時工所在企業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據此,企業支付臨時工停工留薪期間的誤工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
  法律快車知識:
  工傷待遇概念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台北粗工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於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工傷保險待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複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複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12項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台北人力派遣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准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准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複性治療費用;

臨時工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我國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將很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台北粗工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其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法律保護,但平時應多搜集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作證、工資條、工作記錄等,同時應當積極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拒不簽訂的,可以通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的方式解決。
  李花原是一家飯店的服務員,2003年下崗後她到離家不遠的某園林綠化管理處當了一名園藝工。李花很想找份穩定的工作,所以跟某園林綠化管理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某園林綠化管理處表示,李花是臨時工,台北人力派遣單位暫時不能跟臨時工簽合同的,要等領導開會決定再說,事後李花多次詢問均未果。李花在某園林綠化管理處兢兢業業幹了三個月後,一日清晨,李花正在馬路邊上修剪樹木,突然一輛奔馳從其身旁飛馳而過,把她刮倒在地,肇事者逃之夭夭。為此,李花住了一個月的院,花去醫療費用3782元。出院後,李花認為自己因工負傷,多次要求某園林綠化管理處報銷其醫療費用,單位均以李花是臨時工為由表示李花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不久,某園林綠化管理處以單位富餘人員為由,決定辭退李花,李花不同意,某園林綠化管理處便頻繁做工作。李花心想,自己不走,某園林綠化管理處自然也會想辦法趕我走,無奈之下只好答應辭職,但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某園林綠化管理處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是雙方協商同意的,而且李花是臨時工,單位有權裁員,拒絕了李花的要求。李花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申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後認為雖然李花未與某園林綠化管理處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李花與某園林綠化管理處已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新北臨時工依據《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某園林綠化處雖是事業單位,但其工勤人員同樣受《勞動法》調整,故李花在工作中受傷,其權益受勞動相關法律保護,某園林綠化管理處所謂臨時工不享受工傷待遇缺乏法律依據。故裁決某園林綠化管理處向李花支付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和生活費用,還應支付李花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律師解讀
  本案的關鍵是事實勞動關系,涉及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工傷待遇以及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問題。
  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勞動關系包括了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而《勞動法》對兩種勞動關系的保護是一致的,故無論是否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形成了《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都同樣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而權益得到法律保護;另園林綠化管理處雖然為事業單位,但李花顯然屬於工勤人員,故同樣受《勞動法》調整。本案中李花在園林綠化處管理下工作,提供勞動,獲取工資,故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案件基礎事實是確認無疑的。
  本案中李花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符合法律規定的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受到傷害,故某園林綠化管理處應為其提供工傷、醫療待遇並向其支付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園林綠化管理處提出了兩點理由,拒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那麼這兩點理由均是不能成立的。一是用人單位提出,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所以不用支付,那麼這一觀點顯然沒有法律依據。事實上法律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而勞動者同意的,高雄臨時工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得超過十二月的工資,也就是說勞動者工齡超過十二年的可以只支付十二月工資。二是因李花是臨時工,所以不用支付。這個觀點在案件中多次提到,事實上臨時工這個概念至少已經被廢止了十年,也就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生效之日起,勞動者的身份再也沒有區別,權利義務都是一致的,都是勞動者,而園林綠化處還講李花的身份是臨時工,所以就不用補償,不受《勞動法》保護,這種理由可笑之極。
  在本案中涉及到的還有兩個問題,一是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和解除勞動合同一樣支付經濟補償金呢?二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是什麼呢?
  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樣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准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其工資的計算標准是按照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資。

  那麼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勞動爭議仲裁委的裁決基本上是較為合適的。

臨時工是勞動法保護對象嗎


  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臨時工是勞動法保護對象嗎?
  臨時工是勞動法保護對象嗎?
  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新北臨時工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高雄臨時工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台北臨時工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臨時工能否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臨時工就其損傷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臨時工所在企業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據此,企業支付臨時工停工留薪期間的誤工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

臨時工面對維權怎麼伸張?


  走在街上,招聘臨時工的紙張幾乎隨處可見。臨時工是小營業的需求和中小企業的一種物美價廉的用工。高雄臨時工臨時工在辛勤勞動的時候遭遇的不平很多,應該如何去保障他們自身的利益?
  你是臨時工,班組優化組合沒有你,回家去吧。就這一句話,把一個幹了30年,臨近退休年齡的管理工給處理了。沒給辦過社會保險,更沒給他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這讓這位老人家怎麼也想不通。2008年1月25日老人家到單位要求按規定給辦理養老保險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單位不但不給辦理反將他打傷。
  臨時工的現狀
  近年來,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而據業內人士介紹,台北臨時工在西安100多萬流動人口中70%以上是臨時工,還不包括城市居民從事保潔、協管、協警、保安門衛等職業的臨時工作人員。他們比體制內的正式工付出更多的勞動,但在社會地位、勞動報酬方面卻遠遠低於所謂的正式工。
  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裏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台北粗工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和城市下崗工人所謂的40、50(歲)人員,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協管、門衛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如果按國家規定繳納五險一金的話,企業要多增加工資總數的40%。現在哪個行業能有這麼高的利潤率?為了降低成本,有些企業就大量聘用臨時工,既可以少交或不交社保,經營形勢不好時隨時可以解雇他們。
  這些類似於臨時工的派遣工處境十分尷尬。同工不同酬現象非常普遍,無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訓、晉升甚至榮譽,還隨時面臨解聘,台北人力派遣對企業沒有歸屬感,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說,勞務派遣將傳統的勞動關系分割開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有勞動沒關系,不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一位受訪者說:哪天領導忽然跟我講,不讓我幹了,我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我和這個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呀。
  如何維護臨時工的權益、杜絕臨時工現象?

  首先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其次,針對目前臨時工以勞動派遣形式遭濫用的情況,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哪些崗位是輔助性的可以使用臨時工,臨時使用期限定在多長時間之內。此外,還應明確政府機構中哪些領域不可以雇用臨時性用工。

溶劑回收機主要作用


  一種設備受用戶歡迎並廣泛采用肯定是設備本身有什麼優點,溶劑回收機最主要是它能為用戶帶帶來什麼。而溶劑回收機又有什麼好處?有什麼作用呢?以致於它如此受企業家的的喜歡,使用。
  因為溶劑回收機有以下兩方面的作用:首先是經濟效益方面:對廢舊溶劑進行回收利用,能大大節省溶劑使用企業采購新溶劑的成本;其次環保效益方面:由於使廢棄的有機溶劑能夠多次再生循環利用,而不用倒掉而汙染環境,碳氫溶劑減少了廢溶劑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這兩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是當今人類發展中最關注的,影響最大的,也是阻礙發展的兩大方面,溶劑回收機能解決這兩方面問題,因此受到溶劑使用企業的“重用。
  溶劑回收機的維護方法
  溶劑回收機是對廢溶劑,使用過,舊的溶劑進行回收利用的設備,設備是由金屬配件組成,使用過程中要及時對設備進行保養,炭化水素有助於設備的正常使用,延長使用壽命,介紹溶劑回收機的日常維護工作:
  1.為了獲得最佳的回收效果,回收不同的溶劑的情況下要使用不同的溶劑回收機。如果溶劑回收機保持良好的清洗和工作須序,就會節省大量回收時的調整和回收時間。
  2.最好每天工作完後對溶劑回收機的關鍵部位進行檢查,以確保安全運行。由於正常的配件間的磨損和老化,密封圈、加熱器,導熱油必須定期更換。更換應按溶劑回收機生產廠家的說明進行。
  由於導熱油過量就會溢出,造成回收漏油現象,因此加導熱油時必須非常小心,導熱油老化就會降低回收質量。不要把溶劑回收機長時間泡在腐蝕液中,這樣會使密封圈硬化,生鏽,及腐蝕壞的情況。